断绝两家之间关系
绝婚是表示断绝两家之间关系,古代法称“遗弃”、“离弃”、“休妻”。如公元前2000年的《中亚述法典》和《埃什嫩那国五傅拉拉马法典》中,称离婚为“遗弃”。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和印度的《摩奴法典》称离婚为“离弃”。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夫妻离异而中断婚姻关系,最早就叫做“绝婚”,而唐以后就称为“离婚”了。离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普遍用于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