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机合作社和相关设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受益的是使用这一设施的所有人。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乡村公共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须遵循以下原则:1、珍惜土地,防止浪费;2、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3、依法审批;4、维护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原则。
二、申办和报批手续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村集体提出申请,并经村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和通过。
2、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申请报告,以及村集体有关会议的决定和报告材料,上报乡镇、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获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审批,并作出现场勘测定界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办法和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向农户和村集体交纳土地出让金,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