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办理转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 农村实现转移就业人员将应提交的材料整理汇总后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农村实现转移就业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子系统,并打印《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本人确认并签字后加盖转移就业登记专用章。
对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按照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要求核发证件。
第四步:乡镇社保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原件材料交还农村劳动力本人。
扩展资料:
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需提交:
1、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2、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3、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证书副本、合伙经营证明等;
4、村级组织或其它聘用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5、其它可证明实现转移就业的书面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