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3月石家庄市重新修改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闲置房物业费的收取规定如下: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过,也有的地区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物业管理机构。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22]41号)规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闲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闲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不应高于同类型住宅的物业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