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规定

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规定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09-12 23:33:10

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规定

一、所有进口冷冻冷藏水产、畜禽肉等产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和消毒实施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以下称“消毒证明”)。

  二、新入湖的进口冷冻冷藏水产、畜禽肉等产品,未取得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不得在湖州贮运、销售、使用、生产加工。已入湖的进口冷冻冷藏水产、畜禽肉等产品无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在补全相关证明后,方可允许贮运、销售、使用、生产加工。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实行“冷链食品溯源码”首站赋码和扫码追溯管理,不贮运、销售、使用和生产加工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鼓励消费者使用扫码查询功能,对销售无码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四、对确需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没有列入名单的生产加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口冷链食品。

  五、对未取得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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