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需求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需求是基本明确的,谈判的目的是希望进一步完善项目需求;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需求是基本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磋商的目的是首先让供需双方在项目需求上达到认识明确和一致。
(2)在项目预算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预算是基本确定的,谈判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经完善的项目需求,又能提供最低成交价的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预算是基本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非常粗略的,磋商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已经明确的项目需求,又能应对未知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时。采购项目如果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只有2家,竞争性谈判作废标处理,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4)在项目适用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基本明确、项目预算基本确定的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不太明确、预算过于粗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