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所是乡镇一级的自然资源部门
主要是由原来的国土资源所改革后形成的,自然资源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好基本农田。 3、负责本辖区村民宅基地的调查。
自然资源所是县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每个乡镇设一个,主要协助县自然资源抓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