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夫姓是父系社会的一种习惯做法。在古代,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家庭稳定的作用。后来为了体现男女平等,有些国家废除了这个制度。
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