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是创立于隋朝的,以后各朝均沿用并完善。清末废除。
以下是清朝时期科举考试的分类1.童子试:
①县试(需要5人保举,其中4百姓,1秀才)(由县令出题主考)②府试(需要6人保举,其中4百姓,2秀才)(由知府出题主考)③院试(由中央派来的学政出题主考)(全部通过获得“生员”称号,俗称“秀才”)
2.正试:①乡试(乡试第一获得“解元”称号,其余获得“举人”称号)②会试(会试第一获得“会元”称号,其余获得“贡士”称号(俗称“贡生”))
③殿试(殿试第一获得“状元”称号,第二获得“榜眼”称号,第三获得“探花”称号。此三名合称“一甲”)(第四到第十合称“二甲”)(只有获得“秀才”称号后才有资格参加正试)注意:戏子、罪犯、丁忧(父母死亡三年之内的人)不得参加考试,父为主考官的也不得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