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1.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2.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3.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4.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生产日期标注要求如下: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1.
食品的生产日期指的是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
食品的生产日期为国家强制标示内容。
3.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4.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