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中断。
《罗马法》始自公元前五世纪,至六世纪的《国法大全》,历时一千余载。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失去了法律上的统治地位,但其影响从未中断。
十一世纪末至十二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所采用。如公民在司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侵犯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以及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和陪审制度等也为近代以来的法治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