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暖气不热的,无权拒绝交取暖费,但可以与热力企业交涉,要求他其对供暖系统进行检验。根据法律规定,热力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