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 范围。
(2) 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 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济社会发展活力。
(3) 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权责一致原则。
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 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 作相应调整。
(5)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 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一)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
(二)简政放权、能放则放原则。
(三)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