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目标的表述,目标是对学生学习结果的预期,它既对教育行为起导向作用,又是检验教育效果的标准。因此,目标的表述要准确,清晰。
目标按其性质可分为行为目标和表现性目标。
1.行为目标:一种用可观察到的或可测量的学生的行为来表述的课程目标。它具体、明确,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行为目标一般包括三个构成要素:
(1)核心行为:是期待孩子能够做到的某种行为,往往要用一个操作性动词表示。如“说出“、“指认”、“区分”等。例如“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
(2)行为产生的条件:是核心行为发生的条件或背景。例如“能够在团体面前表达自己的意见”。
(3)行为表现的标准:指核心行为表现可接受的程度。例如“能够在团体面前声音洪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2.表现性目标:与行为目标相对,表现性目标描述的是幼儿身心的一般变化,而非某种特定行为。例如,“能避开危险,学会保护自己”、“喜欢参加……活动,有求知欲,情绪愉快”。由于表现性目标描述的是学生身心的一般变化,所以它比较适合表述中远期目标,比较适合难以用具体行为来表述的那些情感态度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