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规范》进一步予以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建账,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
二、是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账,但是从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账,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