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5、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