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该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对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期完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项目虽然完工但因工程质量问题未办理竣工验收;以及因建设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者承包人欠缺相应施工资质或者借用资质施工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施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