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杖毙,也作“棰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1],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绞刑、斩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答:杖毙;通“杖杀”,也作“捶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中国古代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
杖:为古代衙役用的一种木棍,一头圆柱一头长方形
杖毙是出自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为打屁股打不坏,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
《旧唐书 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毙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