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向合同实际上就是附条件合同的一种类型。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指的是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职业责任和职业标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为地处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可实行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