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具体内涵包含: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所固有的,自治权中不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过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促进本民族尽快发展。因此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