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初期有关土地的证法

三国初期有关土地的证法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06-27 01:32:27

三国初期有关土地的证法

答:1屯田制、2领兵复客制、3占田荫客制。

一、屯田制:三国时,曹操为了恢复北方的农业生产和解决军粮不足的问题,实施屯田。所谓屯田,即按照军队编制组织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在地方设有屯田都尉,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进行管理,在中央则有大司农统一管理,不归地方政府管理。

军屯,主要由士兵的家属进行,以营为单位,设度支都尉、度支中郎将和度支校尉。屯田的农资由政府提供,收入与政府四六分成。曹操实行的屯田制虽然剥削严重,但是在当时战争条件下,对恢复北方经济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领兵复客制:这是东吴集团为笼络江东士族而实施的制度。东吴在建立过程中,对以“朱、张、顾、陆”为首的江东士族有很大依赖,因此实施领兵复客制以笼络江东士族。

领兵制,即允许大族建立私人部曲,并世袭;复客制,即政府将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起赐给大族,作为私属。领兵复客制实施后,江东大族发展了起来。

三、占田荫客制:这是西晋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西晋规定,丁男占田70亩,课田50亩,丁女占田30亩,课田20亩,次丁女不课。官员按照官品占田,第一品占田50顷,自一品到九品以次递减五顷。

官吏还可以荫亲属,自三世至九族不等。荫食客,六品以上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一人。荫田户,一二品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占田荫客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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