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朝对分家以及如何分家有详细规定
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大家庭模式不可侵犯,不断推出相关法律制止分家。不过,唐朝时,朝廷承认可以分家,但有前提条件:父母健在,不能分家。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一个家庭,只要祖父母、父母都还健在,如果子孙想要独立成户并分家财,就要被罚3年的劳役。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如果父母都去世了,某个儿子又成家生了儿子,要与兄弟分家,就要被判一年的劳役。
“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如果长辈都还健在,子孙就不能提分家的事情,谁要分家谁就遭殃。
有了上述诸多限制后,终于迎来了一个“好消息”:“父母终亡,服纪已闋,兄弟欲别者”,“应别”,“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居丧期也过了,兄弟之间要分家,那就分吧,原则是田宅与财物要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