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国家储君。他不仅仅代表他一个人,而且代表整个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嬴驷这个人还身处秦国太子之位时,直接处罚他,有引起政局动荡的风险,所以不处罚他。 这不难理解,即使在今天这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的年代,按各国通行的惯例,国家元首也拥有刑事豁免权,要处罚其个人一般也要等他卸任以后。这非但无损于人人平等的原则,反而彰显了法治的灵活性,突出了法律是一种政治工具而非某种凌驾于政治之上的教条的本质特征。 至于为何不先废太子再处罚他,而是直接处罚太傅嬴虔?不妨用今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逻辑理解。太子年幼,心智尚不成熟,可以免于刑责,而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同于今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只在于,太子的监护人不是他亲爹而是老师,而监护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也不只是民事责任,而是刑事责任。 以上胡诌固然有不准确的地方,本人并非法学专业人士,但大概思路就是这么回事,希望能给题主提供一个思考问题的新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