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修建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修建楼堂馆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楼堂馆所是指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各类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办公楼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办公楼。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楼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内设立办公楼。
第四条办公楼建设应当遵循简洁、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