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