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4、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5、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6、登记,接受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捐献编号、捐献登记号、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日期 、年龄、性别、捐献日期、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7、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