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2、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如参军、举家搬迁或调往至学校所在地以外地区、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为:只注册未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2/3学费;未完成1/2学时的,核退1/2学费;完成1/2学时的,不退学费。代收代管费按实际发生后余额退还。
3、学生无正当理由,已注册未到学校或开学1周后感到不适应的,由学生与校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学校同意学生自行旷课、退学的,不予核退学费。
4、因学校违诺、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学生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责任,核退有关费用。学校负全责,核退全部学费;学校负主责的,核退2/3学费、;学校负部分责任的,核退一定的学费。退费时间从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