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
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
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