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期的详细条例如下:
一、禁渔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不含三峡水库库区)实行10年禁渔。
二、禁渔范围
禁渔范围包括以下水域:
(一) 长江干流主航道和支流干流;
(二) 长江干流及支流干流的两岸水域五公里范围内的江湖河港、渔港、航道码头、停泊区、渔排、渔网等渔业生产设施;
(三) 全长江干流三峡水库下游至湖口县境内的支流干流和水库区域。
三、禁渔对象
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内从事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干流的渔业生产活动,包括捕捞、养殖、饲料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
四、禁渔保护对象
禁渔期间,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干流不得捕捞、养殖、猎捕以下鱼类:
(一) 龙鱼类:白鲟、长江鲟、中华鲟、太湖鲢、刀鲟、草鱼、苏眉、鲋、鲢、鲩、青鱼、鲟鱼、鲤鱼等;
(二) 鲤鱼类:江豚、麦穗鱼、鳙、鳊、鲶鱼、鳙、鳝鱼等。
五、禁渔执法
禁渔期间,各级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强长江禁渔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捕渔、偷捕盗渔、非法运输、销售等各类违法行为。
六、宣传教育
加强长江十年禁渔的宣传教育,倡导全民保护长江自然资源,落实长江禁渔政策,促进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禁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渔具船舶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