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议,译自英语Motion,指采取议会程序的议事机构成员提出的建议采取某一行动的正式提议。会议中临时提出建议,也指这种建议。
2、语出孙中山译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民权初步》。
3、孙中山《民权初步》:“对等动议者,即两动议同时有背驰效力之谓也。”
4、成员提出动议前,需经过大会主席同意允许,然后方可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动议。如果现场有其他成员附议,大会即可开始讨论或表决。
5、与动议相关的具体规则,可以在大会或者组织的章程中明确,或者特殊约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例如在学生会,政党会议,董事会,圆桌讨论等。遵守这些相关规则,不单能够提高会议效率,更是为了保护所有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