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比赛规则:1997年1月1日开始,比赛采用五回合制,每回合2分钟,回合之间休息1分钟。运动员用拳直接击打在对方头部或腰以上部位的正面或侧面,为有效击中,每击中一次得1点。
每一回合结束后,占优势的运动员可得20分,处于劣势的运动员的得分相对减少;如果双方实力不分高低,也可各得20分。
裁判员根据双方在5个回合中所得的总分判定名次,如总分相等,则判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或技术风格较好的运动员获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击倒后,裁判员要开始数秒,从1数到10,并用手势表示秒数,如裁判员数到10,该运动员还不能站起来,则判对方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