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的试跳顺序应抽签决定。
2.运动员超过八人,每人可试跳三次。前八名可再试跳三次。倘第八名出现成绩相等,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均可再试跳三次。运动员只有八人或不足八人时,每人均可试跳六次。注:此处“成绩相等”系指跳过同样距离,因此规则第146条(3)不适用于此。
3.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
4.运动员在起跳板后面起跳,应为有效。
5.试跳成绩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分着地的最近点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成直角丈量。
6.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的试跳成绩.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7.助跑道长不得短于40米,宽最小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条件许可,最短长度为45米。
8.助跑道的左右倾斜度不超过1:100,跑进方向总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
9.标志物:运动员为有助于各自的助跑和起跳.可在助跑道旁放置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但在不提供此类标志物时,运动员可用胶布,但不可用粉笔或类似物质,以及其它任何擦不掉的物质。
10.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埋入地面,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板子靠近落地区的边缘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外应放置一块用橡皮泥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板子,以便运动员脚部犯规时留下足迹。如不能设置卜述装置,应采用下列方法,紧靠起跳线前沿沿着这条线铺上软土或沙子,宽为10厘米,与水平面呈30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