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
2.运动员超过8人,应允许每人试跳3次,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3次,试跳顺序与他们前3次试跳后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试跳结束后出现第8名成绩相等,按规则第146条3处理。当比赛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可试跳6次。
3.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为试跳失败:
(a)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跃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以外地面;
(b)从起跳板两端之外的起跳线的延长线前面或后面起跳;
(c)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触地点较区内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d)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
(e)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注:运动员助跑时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标志线不算犯规。
5.上述4(b)的规定除外,运动员在起跳板后面起跳应为有效。
6.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地的最近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7、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1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