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
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而管理属于行动范畴。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
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因此中立性是司法权的角色定位,更是司法权主体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程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
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
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由此我们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