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四个要求是师德践行能力、教学实践能力、综合育人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第一部分为师德践行能力,包括遵守师德规范、涵养教育情怀两方面,强调知行合一,从知、情、意、行等方面引导师范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
第二部分为教学实践能力(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为保育和教育实践能力),主要从掌握专业知识、学会教学设计、实施课程教学(学前教育专业为开展环境创设和游戏活动、实施教育活动)等方面,对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所需的基本能力提出了细化要求。
第三部分为综合育人能力,主要从开展班级指导、实施课程育人、组织活动育人等方面强调教育“育人为本”的本质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部分为自主发展能力,从注重专业成长、主动交流合作两方面,突出终身学习、自主发展,以及在学习共同体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