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