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根据意见的规定,判例的范围其实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种判例一旦被查找到,那就是“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实际上相当于强制援引。因为前文已经分析了,这些案例就相当于个案的司法解释,所以它就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当的效力。
另一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理论上实际上包括所有案件,范围非常大,但其实并不是,比如其他同级法院案件就不能随便引用,一定是上级或本级的案件,或者被评选为最高或省级典型案件才可以,那实际上就相当于这些案例所蕴含的规则获得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并通过适当程序予以确认和公布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