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按照各地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登记。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时,办理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部门核准执业的有效公文)原件、复印件;
2、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
3、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注意事项:单位存档不足10人的不予立户,档案按个人存档管理;立户单位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持单位介绍信办理续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