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PC 模式根据资金来源可划分为“F+EPC”和“F/EPC”,前者指的是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与 EPC 总包方结合。后者则指EPC 总包方自有资金投入,设计、采购、施工等结合。
F+EPC 实际操作中有如下三种方式:
(一)股权型:项目 EPC 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在 EPC 承包方的协助下,通过股权出让、股东远期回购、股东提供各类增信等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支付EPC 工程总承包费用。资金来源集中在证券发债、银行贷款、信托方面,通过证券资管、信托计划等方式,设立 SPV 主体等方式注资,以业主方信用为支持。
(二)债权型:项目 EPC 承包方以自身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者借款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用于支付 EPC 工程总承包费用。资金来源于承包方自身银行贷款、证券发债等方式,以承包方信用为支持。
(三)延付型:项目 EPC 承包方先行融资建设,EPC 工程总承包费用在建设期间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由项目业主延期支付,延期支付阶段,项目业主方可通自平衡投入、财政预算或者多种金融工具融资来解决,以业主方信用或者业主方+承包方综合信用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