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三、程序 1.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