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列支房屋修缮资金维修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水落管三分之二以上破损更换、屋面防水等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管道井(间)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新增绿地以及绿化管线维修和更新、改造。
(五)小区道路、场地的维修、新增和改造。
(六)地面排水沟渠、挡土墙、散水坡、景观水池的维修、新增和改造。
(七)非经营性共用车场、车库的维修、新增和改造。
(八)小区大门、围栏、围墙的维修、新增和改造;智能道闸、电磁门所发生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零部件的维修。
(九)单处5米以上线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路灯灯杆更换、新增及单处50米以上线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一)公益性文体设施包括健身器材、休闲桌椅、亭廊的新增、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二)视频监控设施所发生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零部件的维修和更新、新建。
(十三)消防设施所发生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零部件的维修和更新、新建。
(十四)电梯所发生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零部件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五)天线(避雷)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六)居民用户楼内共用排水主立管道的更换。
(十七)未实行分户供暖的,室内共用供回水干管及立管的更换。
(十八)凡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按此条规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的项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