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原则:生产决定分配。
按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彷佛离开生产很远,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
二、1,社会总产品构成: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生资所有者的自身消费、生产资料损耗补偿、积累和扩大再生产。
2,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是指劳动者的生活、教育、养育下一代直至休息所需的生活资料。
3,第一剩余包含:生资所有者的自身消费、生产资料损耗补偿、积累和扩大再生产。
4,第二剩余包含:生资所有者的自身消费、积累和扩大再生产。
5,第三剩余是指:用于有劳动能力(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而不参与生产性劳动的人的费用——不论在什么社会。这包括从在原始社会就有的从事艺术的人到现代植物人。
三、社会总产品的分配
1, 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在顺序上从来都是首先按生产要素(大类)分配。这个大类分配的顺序如下:
(1)首先,劳动者只能获得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不论劳动力归谁所有,即不论你是奴隶还是人身自由的打工人。(在现实中这体现为企业破产时工资优先支付)
(2)其次,生资所有者获得其余全部部分——即扣除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后的第一剩余,用于再生产(生产资料损耗补偿)和扩大再生产,和生资所有者的自身消费(生资必须要有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必须要能养活)。
只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拥有这个剩余,只有他们才能消费这个剩余和把这个剩余投入到再生产(贫富分化)——因为这个剩余的职能就是且从来就是养活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再生产。一个人只要行使了这个职能他就是生资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