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
胡果·格劳秀斯,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劳秀士,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荷兰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格劳秀斯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