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