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