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1)启用应急水源;
(2)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3)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4)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7)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在非常抗旱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下列用水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1)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
(2)压缩农业用水量;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
(5)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6)其他用水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