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行政单位来说,工作内容是根据行政职责来定义和制定的。审计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编制和完成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做好审计信息的编报和统计工作,利用好审计成果。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乡镇财政决算。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4.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5.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市级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7.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六)按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七)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业务培训。(九)按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审计计划外的国家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共同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