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f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动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