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进行重点培养,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管理。
第四条
选调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由自治区人事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厅制定选调计划,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选调生就业在编制和当年进人计划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