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分为:个人和单位
(一)个人申请: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1、单身申请:本人为主申请人;
2、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单位申请: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根据《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府规〔2019〕8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下同)和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下同)。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 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
2.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科技研发企业等企业;
3. 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其他需给予重点扶持的特殊情形,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 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